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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2]4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2-8-1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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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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