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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0]8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0-11-7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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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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