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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90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4]2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6-10  失效日期: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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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根据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88]财农税字第 3号文《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的按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 5%提取征收经费的法规,继续执行。鉴于耕地占用税划归地方税收,从1994年起,所提经费全部留给地方,不再按1%比例上缴中央。

  二、为了保证中央对耕地占用税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对1993年度应缴未缴和以前年度尾欠中央的征收经费,应及时与我部清理结算,请各地区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

  三、根据[93]财农税便字第 5号文《关于实行农业税收征收业务费奖励补助试行办法》,对1993年按比例如数上缴我部征收经费的地区继续给予奖励补助,并对用于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培训、改善征收工作条件、购置必要的设备等所需费用,给予重点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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