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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1]5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1-10-7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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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我部以[88]财农税字第26、27号文件分别答复能源部和山东省财政厅,对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征用耕地,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但该两个复函中均未提及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要求财政部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做好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就上述问题解释如下: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占用耕地,对地力造成了很大破坏,以致无法恢复耕种,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占用耕地的行为。根据我部[88]财农税字第18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法规,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88]财农税字第26、27号文件是针对能源部、山东省财政厅提出的对因采煤塌陷征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科问题而作出的答复,不能因为文件中没有提到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而自行作出不征税的解释。

抄送:能源部、中国统配煤炭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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