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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1]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1-1-11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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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法规,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

  这对于稳定铁路经济承包政策,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免税已到期,应恢复征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法规,铁路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外,铁路线路以及按法规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从1991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条法规的项目免税外,铁路部门其他项目如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招待所、疗养院、职工宿舍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国家计委,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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