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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90]4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0-6-22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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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0]黔财农税字第18号《关于请示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应研究,答复如下:对九省市的三线企业耕地占用税,我部已在[88]财农字第29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做了缓征三年的照顾,不宜再开缓征的口子。望你厅做好工作,把缓征到期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

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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