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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88]4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9-10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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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法规,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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