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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88]2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6-27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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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能源部:

  你部能源煤[1988]5号文《关于再次请求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和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74号文《关于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煤矿因井下采煤引起地面塌陷而征用耕地,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86号文件称“对于煤矿生产过程占用耕地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缴纳”是不妥当的。煤矿对塌陷土地进行整治,恢复从事农业生产,经当地政府同意,所需开发费用可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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