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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88]1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1-1  失效日期: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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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申请免征土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国务院收文办522号)。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我部已于1987年12月21日以[87]财农字472号文函复辽宁、湖北、内蒙古、广西四省、区,并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复函法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法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

  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期在六个月内,分期交清,不交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上述法规对公路征收耕地占用税已经作了照顾。为了保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对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占用耕地,请即照此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财政局,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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