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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87]6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4-21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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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部决定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由农业财务司主管。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速将此项工作任务落实主管单位,配备必要人员,组织力量、着手筹划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迅速组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解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耕地垦复改良基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基金建立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开展此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四、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准备在适当时候,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贯彻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问题,请作必要准备。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抄送: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法制局,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农牧渔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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