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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383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地字[1987]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5-29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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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据煤炭工业部最近来函反映,该部所属八个防排水抢救站担负全国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由于该站的工作性质具有消防,救护性质,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要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1开滦防排水抢救站(开滦矿务局代管),河北省唐山市

  2峰峰防排水抢救站(峰峰矿务局代管),河北省邯郸市

  3济南防排水抢救站(山东煤炭总公司代管),山东省济南市

  4郑州防排水抢救站(河南省煤炭厅代管),河南省郑州市

  5江西防排水抢救站(江西省煤炭厅代管),江西省青江县

  6重庆防排水抢救站(四川省煤炭厅代管),四川省重庆市

  7阜新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阜新矿务局代管),辽宁省阜新市

  8双鸭山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双鸭山矿务局代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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