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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418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法字[1993]34号),本文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87]5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7-4-15  失效日期:199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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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财法字[1993]34号),本文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支持邮电事业的发展,并促使邮电企业对其拥有的房产和车船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现根据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对邮电部门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电信企业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

  二、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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