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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5]67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6-30  失效日期: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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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总局审核确认,下列215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附件),同意免征车辆购置税。

  在过渡期,本通知视同于《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作为各级车购办办理免税事宜的依据,免税车辆照片请在总局FTP服务"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免税图册"地址下载。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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