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5]42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5-11  失效日期:2008-1-17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后,如何刊登遗失声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文件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