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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4]132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2-7  失效日期: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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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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