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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2]8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6-8  失效日期: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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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本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一批370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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