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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345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第二条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1]1404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1-11-1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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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第二条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法规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此条款失效】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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