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1991]20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1-1-19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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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法规:“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