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1988]26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88-11-2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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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法规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法规,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法规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