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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9]10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9-3-6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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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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