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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税委会[2008]1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5-14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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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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