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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2008年第15号公告--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19号公告--关于发布停止执行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10年第19号公告),本文于2010年3月29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15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3-4  失效日期: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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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19号公告--关于发布停止执行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10年第19号公告),本文于2010年3月29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告所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主要包括: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具体技术规格要求详见附件。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今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今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履带式拖拉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88千瓦)、轮式拖拉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132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技术规格:行数不大于4行)、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技术规格:收获行数不大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技术规格:额定功率不大于260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大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大于19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范围不大于6行)、采棉机(技术规格:采收行数不大于4行),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今年3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今年9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农业装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今年9月1日起,各海关不得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本公告第一款限定的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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