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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8]15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30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文号:国税函[2008]15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30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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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结合2008年海关进出口税则(10位码),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20080201A),现予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注意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未经税务总局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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