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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发[2008]1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23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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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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