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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竞卖国储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318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8]2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30  失效日期:2008-12-31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财税[2008]2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8-1-30  失效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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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本文于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糖交易市场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食糖交易市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从中央财政取得的国家储备糖竞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食糖交易市场公司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食糖交易市场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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