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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公告),本文自2010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发[2006]16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11-9  失效日期: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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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公告),本文自2010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3.×××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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