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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2005年第68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32号公告--关于对巴基斯坦实施第一阶段首次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32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68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30  失效日期:2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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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32号公告--关于对巴基斯坦实施第一阶段首次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32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已于2005年12月9日正式签署。按照该协议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中巴早期收获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且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39号公布)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三、根据《中巴早期收获协议》第四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予以废止。因此,2003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03年第74号公告也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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