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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2005年第19号公告--关于调整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19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5-25  失效日期: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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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税号31021000)出口暂定关税税率做如下调整: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2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按30%税率计征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

  三、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15%税率计征出口暂定关税。

  上述出口尿素暂定关税税率调整后,征税的范围继续适用于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项下出口的尿素。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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