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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2005年第16号公告--关于进口棉花实施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16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4-30  失效日期: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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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于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外报关进口的棉花,按“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征收进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税方式和适用税率

  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以滑准税方式征收,税率滑动范围为5%-40%。具体税率按下述原则确定:

  (一)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0.029元/千克时,暂定优惠关税税率为5%。

  (二)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0.029元/千克时,暂定优惠关税税率按下式计算:

  Ri=INT{〔Pt /(Pi×E)-1〕×1000+0.5}/1000(Ri≤40%)

  其中:

  Ri-暂定优惠关税税率,当Ri按上式计算值高于40%时,取值40%;

  Pt-常数,为10.531元;

  Pi-每千克CIF价(美元);

  E-美元汇率(人民币元/美元);

  INT- 取整函数(即:小数点后面的数一律舍去)。

  二、适用产品范围

  适用范围为税号52010000项下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进口的棉花,企业申报时,商品编号填写“5201000080”,名称填写“未梳的棉花(关税配额外暂定)”。

  三、进口手续

  采用上述方式进口的棉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安排。货物进口申报时,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出具的“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配额证的商品名称栏中注明“棉花(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商品编号5201000080)”,备注栏中注明“监管代码e”。采用上述方式进口的棉花,应在报关单上填报商品编号5201000080,随附单证栏内同时填写监管
证件代码“e”。

  四、加工贸易适用问题

  对于加工贸易项下以上述方式进口棉花,备案时企业需向海关提交前述“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对于需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本公告适用的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征收台帐保证金。如因特殊情况内销时,在本公告执行期内,按照本公告适用的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补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在本公告执行期外,按照现行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五、适用期限

  本公告适用于在上述安排下,于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报关进口的棉花。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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