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15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4-28 失效日期: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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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