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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2005年第15号公告--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15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4-28  失效日期: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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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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