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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4]94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8-2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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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水泥生产线因多数设备为非标准设备,需要企业自行建造,且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所自建的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实际情况,同意对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为建造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所采购的相关设备,在各项单证齐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按照采购国产设备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其用于建造生产线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不予办理退税。

  二、允许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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