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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商务部2004年第35号公告--“规范从东盟有关成员国进口‘混合油’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注: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23号公告--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商务部2006年第23号公告),本文自2006年4月2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商务部2004年第35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6-29  失效日期:200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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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23号公告--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商务部2006年第23号公告),本文自2006年4月20日起全文失效。】

  中国对食用棕榈油、豆油、菜子油进口实行全口径关税配额管理。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开始执行早期收获计划,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实行降税。为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现将以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优惠税率进口“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含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等基本原料,经简单加工混合,但未改变其形态、用途的油脂,其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超过50%的,不享受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优惠税率,仍按关税配额管理。对上述食用油进口,国家按进口食用油中含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比例最高的品种(比例相同的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排序)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二、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以优惠税率进口混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油脂进口商,须如实申报混合品种、比例及用途,并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注明混合品种、比例的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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