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4]80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6-21  失效日期:2012-7-1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4]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因此,总局不同意你局提出的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的意见。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