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发[2008]101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8-10-30 失效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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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本文附件2自2008年12月31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此附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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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