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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本文自2004年6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发[2003]11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10-11  失效日期:20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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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本文自2004年6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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