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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2003年第50号公告--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2003年第50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8-12  失效日期: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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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 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 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O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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