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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厦门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3]39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4-11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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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厦门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的请示》(厦国税发[2003]39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将厦门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由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调整为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厦门海关海沧港区航线较少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国产卷烟出口,同意将厦门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由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调整为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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