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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2]16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10-15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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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的药物清单和金额,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附件1)和《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附件2)。海关凭卫生部发放的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有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请通知各海关执行。

  附件1: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

  附件2:五年免税进口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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