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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346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4]12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7-26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文号:财税[2004]12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7-26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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