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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2]71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8-12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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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出口菠萝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75号),要求对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菠萝渣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无论是否农业生产者自产,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菠萝渣(商品代码230890002),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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