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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于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2]37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4-30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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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于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沪税进[2001]3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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