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海关总署2002年第4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2-9 失效日期: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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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对2002年3月1日前已携运或邮递进境、3月1日后办理海关征税手续的物品,按从低原则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2月9日修订)
本表未列名物品的归类原则:
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
2、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
3、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按第1税号归类;
4、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项。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
第1号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及本表2、3税号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