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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1]20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12-11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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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棉纱、棉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范围包括目前海关税则第6类30章、第11类52章、58章、60章至63章中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

  二、以上货物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下达。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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