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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4]2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16  失效日期:2011-2-21【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

文号:财税[2004]2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1-16  失效日期:2011-2-21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重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渝地税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你市自批准为直辖市以来,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四川省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每吨0.60元”的标准执行,法律依据不规范,不明确,给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征收管理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为保障资源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你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现行征收标准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征收税额适用标准为每吨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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