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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1]4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4-17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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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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