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01]4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4-17 失效日期:2008-1-31
—————————————————————————————————————————————————————————————————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