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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0]86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10-26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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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外贸企业甜菜粕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0]148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的甜菜粕予以退税的问题,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已将其列入征税范围,总局同意对出口已征税的甜菜粕予以退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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