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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以及进口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原木、锯材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9号公告),本文自2004年8月25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署税[1999]71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0-29  失效日期:200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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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9号公告),本文自2004年8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税委会〔1999〕20号)和《对进口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原木、锯材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税委会〔1999〕21号),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税号4401至4409项下的原木、锯材,以及原产于科威特和阿联酋的货物,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总署政法司已根据文件精神在H883.EDI参数库对相关参数数据作出了调整,请各关按以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圭亚那和苏里南的税号4401至4409项下的原木、锯材的进口报关单,采用人工审单,现场海关在征税环节的操作中,“征免税方式”选择“特案”,人工输入优惠税率征税;其他商品一律按法定普通税率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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