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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9]61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9-28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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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 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 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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