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1999]61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9-28 失效日期:2011-1-4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 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 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