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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8]15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9-23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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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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