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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376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发[1998]48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8-20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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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进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调进高退税率的七类机电产品(见附件1)、五类轻工产品(见附件2)的具体商品码及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略)
    
  2. 五类轻工产品商品码及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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